國立台中高工校內電腦與網際網路使用規範

一、

本校為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有關資訊及網路的各項法律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校校園網路與網際網路管理執行單位為教務處設備組(以下簡稱設備組)。

三、

校內網路及網際網路禁止有以下之行為:

1.      使用網路傳送具威脅性、毀謗性、騷擾性、猥褻性、不友善性之資訊與軟體。

2.      瀏覽或下載色情網站、股市分析、網路遊戲、購買非法軟體、賭博、暴力鬥毆、援助交際、違禁藥物、毒品交易、武器、軍火、犯罪、自殺、證券期貨、駭客交流、盜版破解軟體等網站或資訊。

3.     禁止張貼具誹謗性、猥褻性、騷擾性、影射性、恐嚇性等違法或侵權之訊息於留言板、聊天室、電子佈告欄(BBS)、討論區等行為。

4.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干擾破壞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上之軟硬體系統或試圖攔截網路傳輸訊息或破解他人帳號密碼,如散佈電腦病毒、植入木馬程式、安裝監聽程式、使用駭客工具、嘗試入侵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攻擊他人軟硬體系統,使其無法正常運作或其他類似之情形。

5.      禁止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或毀損重要資料、攻擊、破壞或干擾系統作業等行為。

6.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四、

各項合法授權之軟體,必須取得合法書面授權證明後,始得安裝於校園電腦上。任何非法取得之套裝軟體不得安裝、儲存及使用於電腦系統內,違反規定者,除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置外,另需負法律責任。

五、

不得使用網際網路從事任何商業性的行為,或寄發、散播廣告信函等,並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六、

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事先向設備組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機器的正常運作,並遵守本使用規範,若有違反「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者,立即停止該單位使用。若有違法,主機負責人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七、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項資源。

八、

設備組依教育部電算中心之規定,配合校園網路特性,適當管制校園網路流量,以維持校園網路暢通及安全。

九、

若有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設備組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採取適當處置,

學生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者,予以小過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記大過或以上之處分,教職員違規則送人事室處理。情節嚴重者設備組需配合司法機關偵辦。

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