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定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業成績評量之方式及計算比率依下列方式辦理:評量分定期評量及日常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辦理三次,
分為第一次臨時測驗、第二次臨時測驗及期末測驗。成績配比:第一次、第二次測驗各佔15%,期末測驗佔30%,
日常評量佔40%,日常評量以平時測驗、作業、報告、學習態度為評量依據。
三、專業實習科目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實習技能:包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技能測定、實習報告。
(二)職業道德:包含工作勤惰、服務態度、設備保養、安全觀念。
(三)相關知識:包含臨時測驗及期末測驗。
(四)成績配比:實習技能佔60%,職業道德佔30%及相關知識佔10%。
(五)參加各項技藝競賽成績優良者經申請得在同性質之實習科目酌予加分。
四、畢業成績之計算,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
五、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均包括重補修科目成績。
六、遭遇特殊事故學生之補考基準,以個案提本校行政會議討論。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七、學生重(補)修補充規定:
(一)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外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二)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評量。
(三)重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1.開辦專班重修,每一節課收費40元。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每學分收費200元。
2.自學輔導重修,每一學分收費240元。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每學分收費200元。
3.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4.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
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5.僑生參加重補修免繳重補修費用。
八、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補考
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另外命題考卷考試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二)以原卷考試者,60分以內分數,以實得分數計算;超過60分以上之分數,以50% 計算。
(三)若有因公假專簽者依專簽內容辦理。
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十、重讀該年級之學生,學校應鼓勵其重修該年級全部科目。
十一、轉學生於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審查、甄試抵免後及格學分數,不足當學年學(期)分數
二分之一,應編入原年級重讀。
十二、學生畢業學分數為160學分,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一)107學年之前入學新生,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60學分及格,含實習科目(含實驗、實務)至少30
學分以上及格。
(二)108學年之後入學新生,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
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十三、學生對於成績評量或獎懲,認為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者,經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以書面向學校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之父母親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十四、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