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工科技大學高職繁星計畫推薦學生遴選要點 107年3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依各年度科技大學辦理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招生簡章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遴選符合條件之應屆畢業生參加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 三、推薦名額: 依各年度科技大學辦理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簡章核定之名額至多15名。 四、報名日期: 依各年度科技大學招生簡章報名日期前一週辦理。 五、遴選學生資格條件: (一)應屆畢業生不分科別。 (二)在校學業成績(至畢業前一學期,各學期總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組前20%者。 (三)全程均就讀本校。 六、遴選方式: 由推薦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評選,日校2名、建教合作班及精密機械班4名、進修學校 9名。 第1比序: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2比序: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3比序:5學期英文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4比序:5學期國文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5比序:5學期數學之群名次 百分比。 第6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和成績之比序(如附表1)。 第7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之比序(如附表2)。 依照上述比序,排定校內順位。 七、本要點經提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後開始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第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言能力檢定」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競賽及證照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競賽、證照名稱 | 主辦單位 |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 計分 標準 |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科技展覽 |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 第 1~3 名 | 40 分 | 優勝 | 35 分 |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正(備)取國手 | 35 分 | 全國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 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第 1 名(金牌) | 35 分 | 第 2 名(銀牌) | 30 分 | 第 3 名(銅牌) | 25 分 | 第 4、5 名 | 23 分 |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 教育部 | 第 1~3 名 | 25 分 | 第 4~8 名 | 20 分 | 第 9~13 名 | 15 分 | 第 14~23 名 | 10 分 | 第 24~50 名 | 5 分 | 第 51~76 名 | 3 分 |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 第 1 名 | 20 分 | 第 2、3 名 | 15 分 | 佳作 | 10 分 |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 技藝技能競賽,包括: l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初賽 l 全國高職學生團隊技術創造力培訓與 競賽活動 l 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 際邀請賽決賽 l 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暨機器人國內 暨國際邀請賽 l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l 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 l 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 決賽(含專題組及創意組) l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決賽 l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決賽 |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 第 1~3 名 | 15 分 | 其餘得獎者 | 10 分 | 領有技術士證者 |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甲級技術士證 | 25 分 | 乙級技術士證 | 15 分 | 丙級技術士證 | 5 分 |
註 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 證照,則不予計分。 註 2: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發證時之主辦單位和落款單位須為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 府,且落款人須為機關首長,否則不列入本表採計項目(參賽證明不予採計)。 註 3:若尚未拿到技術士證照,但有成績單或於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相關網站可查詢到成績,請檢附成績單影本或複印成 績查詢頁面。 註 4:被推薦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前,方予採計。 註 5: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僅採計個人組得獎者,團體組皆不予採計。 二、語文能力檢定之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一)語文能力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語文能力檢定名稱 | 主辦單位 | 語文能力檢定等級 | 計分標準 | 國內各項英語及外語 能力檢定 (詳見對照表) | 各語文能力檢定主 辦單位 (詳見對照表) | C2(精通級) Mastery | 25 分 |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 25 分 或 複試 25 分 初試 20 分 | B2(高階級) Vantage | 15 分 或 複試 15 分 初試 13 分 | B1(進階級) Threshold | 10 分 或 複試 10 分 初試 8 分 | A2(基礎級) Waystage | 5 分 或 複試 5 分 初試 3 分 | JLPT 日本語能力試驗 |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 | 一級或 N1 | 25 分 | 二級或 N2 | 15 分 | N3/2010 年新增 | 10 分 | 三級或 N4 | 5 分 | 四級或 N5 | 3 分 |
(二)目前國內各項語文能力檢定對照表(分別對照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參考行政院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全民 英檢 (GEPT) 初試: 聽、讀 複試: 說、寫 | 本欄參 照 CEF 指標所 訂有初 複試之 計分標 準 | CEF 語 言能力 參考指 標 | 本欄 參照 CEF 指標 所訂 非初 複試 之計 分標 準 | 託福 (TOEFL) 聽力、閱讀 口說、寫作 | IELTS 聽力 閱讀 寫作 口試 | 劍橋大學 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聽、說、讀、寫 | 外語能力 測驗(FLPT) | 多益測驗 (TOEIC) 聽力、閱讀 (另有獨立 之口說及 寫作測驗) | 劍橋大學國 際商務英語 能力測驗 (BULATS) 聽力、閱讀 與用法(另有 單獨之口說 及寫作測驗) | 大學校院英語能 力測驗(CSEPT) (無說、寫測驗) | 網路型態 | 三項 筆試總分 | 口說 級分 | 第一級 聽力、 綜合 | 第二級 聽力/ 用法/ 閱讀 | 優級 | 25 分 | C2(精通級) Mastery | 25 分 | --- | 7.5 以上 |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 --- | --- | --- | ALTE Level 5 90~100 分 | --- | --- | 高級複試 | 25 分 |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 25 分 | 110~120 | 7 以上 |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 240~330 | S-3 以上 | 945 以上 | ALTE Level 4 75~89 分 | --- | --- | 高級初試 | 20 分 | 中高級 複試 | 15 分 | B2(高階級) Vantage | 15 分 | 87~109 | 6 以上 |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 195~239 | S-2+ | 785 以上 | ALTE Level 3 60~74 分 | --- | 240~360 | 中高級 初試 | 13 分 | 中級複試 | 10 分 | B1(進階級) Threshold | 10 分 | 57~86 | 4.5 以上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 150~194 | S-2 | 550 以上 | ALTE Level 2 40~59 分 | 170~240 | 180~239 | 中級初試 | 8 分 | 初級複試 | 5 分 | A2(基礎級) Waystage | 5 分 | 24~56 | 3 以上 | Key English Test (KET) | 105~149 | S-1+ | 225 以上 | ALTE Level 1 20~39 分 | 130~169 | 120~179 | 初級初試 | 3 分 |
註:相同語文者,其檢定採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語文者,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相關語文檢定者,不予 計分。另被推薦考生取得語文能力檢定項目證明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 前。 附表二: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採計項目及計分 標準 採計項目 | 採計期間(註 1) | 計分標準 | 說明 | 學校幹部 |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 50 分 | 1. 學校幹部包括班級幹部(註 2、註 3)、全校 幹部(註 4)及社團幹部(註 5、註 6)。 2. 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 生,不應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3. 學校幹部依學校發給之證明採計。 | 累計滿 2學期者,未滿 3 學期者 | 40 分 | 累計滿 1學期者,未滿 2 學期者 | 25 分 |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 10 分 | 志工或社會服務 | 累計 101 小時以上者 | 50 分 | 1. 志工或社會服務包括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 (註 7)及校外志工或社會服務(註 8)。 2. 校內志工依學校所開具之時數證明採計,校 外志工應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 錄冊,或由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具證明文 件,經學校認可後,方能列入採計。 3. 若有支領酬勞事實者,均不予採計。 | 累計 51 至 100 小時者 | 40 分 | 累計 21 至 50 小時者 | 25 分 | 累計 1 至 20 小時者 | 10 分 | 社團參與 |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 50 分 | 1. 若同一學期擔任社團幹部,學校幹部及社團參與者,僅採計其中一項(註 9) 。 2. 社團係指學生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 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 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 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註 10、 註 11)。 3. 社團參與依學校開具之證明計分。 | 累計滿 2 學 期 者,未滿 3 學期者 | 40 分 | 累計滿 1學 期 者,未滿 2 學期者 | 25 分 |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 10 分 |
註 1:第7 比序所有項目之採計期間均為高一上學期至畢業前一學期之5 學期(一般學制)或7 學期(4 年制夜 間部)。 註 2:班級幹部名稱包括: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學藝(學術)股長、衛生股長、環保股長、總務(服務、 事務、設備、圖資或資訊)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保健股長及其他經學校認可為股長名 稱之班級幹部,發證時間請登錄證明文件開立(列印)時間。 註3:副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可採計外,其他副班級幹部一律不採計。另班級幹部不包含小老師。 註4:全校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班聯會會長(主席)及擔任校內依法設立各委員會之學 生代表(班代表)。 註 5:社團幹部僅採計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註 6:若同1 學期同時擔任2 種以上之學校幹部,仍以1 學期採計。 註 7: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類別包括:交通服務類(維護同學上下學通勤安全、糾察等)、環保類(全校 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糾察、校園環境整潔、登革熱防治工作等)、學術藝文類(圖書分類、美 工布置及導覽、實驗室器材管理志工等)、體育服務類(體育器材場地之維護及保管等)、健康服務類 (協助健康檢查及衛生保健宣導工作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註 8: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志工或社會服務須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並須檢附有服務日 期或服務時數之證明文件方得採計。另志工教育訓練相關課程不予採計。 註9:同一學期參加社團並擔任社團幹部,僅就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採計其中一項,不可同時採計,考生須自 行選擇最有利之採計項目(例:一年級下學期參加排球社並擔任排球社社長,該學期僅就排球社社長採 計為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 註10:社團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 類等)、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設立之全校性社團,發證時間請登錄證明 文件開立(列印)時間。 註 11:若同1 學期同時參加2 種以上之社團,仍以1 學期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