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工學生申請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
106年2月10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 教育部「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三)教育部「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四) 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五)教育部「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六)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
二、目的:
本要點之目的在維護學生之權益,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三、方式:
(一)、申請資格:
1.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2.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3. 現役軍人子女
4. 原住民族籍學生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6. 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
(二)、申請時間:
新生於新生報到後2週內辦理,舊生依助學補助系統訂定時間辦理(註冊組會另行通知辦理時間)。
(三)、申請地點:教務處註冊組。
(四)、申請程序:
1.填妥申請表
2. 新生及新申請之學生需攜帶下列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戶口
名簿影本
(4)現役軍人子女:眷屬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5)原住民族籍學生:記載族籍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
(7)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 撫恤令或年撫恤金證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另軍人遺族子女(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
3. 新生及新申請之學生須另附正本驗核,驗畢後歸還。
(五)減免額度:依下列標準辦理
身分別 | 減免標準 | ||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 | 全部學、雜費、實習費 | |
中度身心障礙 | 減免十分之七雜費、實習費 | ||
輕度身心障礙 | 減免十分之四雜費、實習費 |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 低收入戶 | 減免全部學、雜費、實習費 | |
中低收入戶 | 減免十分之六雜費、實習費 | ||
現役軍人子女 | 十分之三學費 | ||
原住民族籍學生 | 助學金11,000元、 伙食費10,500元、 住宿費3,500元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補助雜費、實習費十分之六 | ||
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 | 依撫恤種類規定減免 | ||
減免金額則依據當學年度教育部頒發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四、審核:
(一)驗核完畢後,由註冊組造冊轉交出納組,由出納組協助學生於繳費單辦理減免。
(二)凡未依申請時間辦理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新生於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到註冊組辦理。
2.前次已申請之學生,若未於規定時間內前申請者,統一於開學後一週內到註冊組辦理。
(三)凡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減免學雜費者,須先自行繳納全部費用,待補辦減免學雜費手續完成後,由註冊組彙整申請補退費名冊,經校長核定後,委請會計室及出納組協助學生補領溢繳之學雜費。
五、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