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工學生無故連續7日未到校視為休學處理作業實施要點
109年11月17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2項:「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 處理作業流程示意圖(日期計算皆不含假日):
無故未到校 第1~3日 | 無故未到校 第4日 | 無故未到校 第5~7 日 | 無故未到校 第8日 |
導師聯絡 學生及家長 掌握學生行蹤 告知超過3日 會被通報 | 導師填寫 中離通報單 交給生輔組 逐級核章後 註冊組進行通報 | 導師聯絡 學生及家長 告知超過7 日無故未到校 視為休學 | 學生連續7日 無故未到校 導師及生輔組 通知學生及家長 到校辦理請假 等手續 |
家長接獲通知 第1~5 日 | 家長接獲通知 第6 日 | 家長接獲通知 第7~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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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及家長 應到校辦理 請假、休轉學 等相關手續 | 導師填具「學生無故連續7日未到校辦理休學」 辦理單 | 註冊組以書 面通知學生 及家長將該生 視為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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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